一、申論架構
1.大前提、小前提、函射
2.解釋方法(放在大前提中):文義解釋、體系解釋、合目的性解釋、比較法解釋、歷史解釋、憲法解釋
3.請求權基礎:
契約
物上請求權$767(1.一方有所有權2.他方無權占有)
不當得利$179(1.一方受有損害2.他方受有利益3.兩者有因果關係4.無法律上原因)
侵權行為$184(1.因故意過失造成他人損害2.故意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人3.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而加損害於他人)
4.權力類型:支配權(所有權)、請求權(契、物、不、侵)、形成權(選擇、抵銷、撤銷、解除、撤回、廢止)、抗辯權(永久-時效抗辯、一般-同時履行抗辯權、先訴抗辯權)
5.責任程度:故意、過失(重大過失-與一般人比、具體輕過失-與自己比、抽象輕過失-與專家比)、無過失責任(事變責任、不可抗力責任)
6.人的權利:權利能力(始於出生終於死亡)、行為能力(年齡、監護宣告、輔助宣告)、責任能力(識別能力)
7.法人的權利:權利能力(始於登記終於清算終結、不得合夥及保證、不具自然人專屬權益包括名譽權)、行為能力(法人代表權限制$27(3)、法人代表權剝奪$31)、責任能力(與代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$28)
8.物
權利變動
9.法律行為:事實行為(單純、法律)、表示行為(意思表示-法律行為的基礎;觀念通知、意思通知、情感表示-準法律行為)
10.法律行為有效:標的確定、可能、適法、妥當,要示行為要示、要物行為要物,當事人要有行為能力,意識表示無瑕疵
11.行為能力:
無行為能力:意思表示無效($75)、代收受($76)
限制行為能力:法代代為意思表示與例外($77)、單獨行為無效($78)、契約行為效力未定($79)、相對人催告($80)、補正($81)、撤回($82)、詐術($83)、允許($84)、營業($85)
12.意思表示:行為意思、表示意識、效果意思(健全、無瑕疵)
對話意思表示-可了解($94)、非對話意思表示-達到(撤回需要同時或先時到達才有效、通知後失去或限制行為能力仍有效、$159通常可達到但相對人怠為通知未到例外有效)($95)、向無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表示($96)、公示通知($97)、 解釋($98)
虛偽:$86單獨虛偽意思表示(原則有效、相對人明知時無效)$87通謀虛偽意思表示(原則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3人)
不一致:$88$89$90$91要件(當事人無過失、交易上認為重要、行為後一年內)、種類(意思內容錯誤、表示行為錯誤、動機錯誤、傳達錯誤)、效力($91賠償信賴利益而非履約利益)($345→$354→$359+$360、撤銷契約、減少價金、損害賠償)
不自由:詐欺(相對人詐欺、第3人詐欺)、脅迫
二、民法總則
1.法例
$1習慣、$2習慣不得悖於公序良俗、$3簽名原則、$4文字數字文字為準、$5文字數字最低額為準
2.人
(1)自然人
權力能力:$6人之權力能力始出終死、$7胎兒權力之保護、$8死亡宣告定義、$9死宣效力、$10家事事件法準用(163)、$11同死推定
行為能力:$12成年
責任能力:$13監護輔助、$14監護宣告、$15監護宣告效力、$15-1輔助宣告、$15-2輔助宣告效力
(2)法人
通則:始於登記$30、法人代表權限制$27(3)、與代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$28、法人代表權剝奪$31、終於清算終結$40 社團:
財團:
3.物
4.法律行為
(1)通則
適法:$71、$73,妥當:$72、$74
(2)行為能力
無行為能力人:$75、$76
限制行為能力人:$77、$78、$79、$80、$81、$82、$83、$84、$85
(3)意思表示(法律行為的基礎)
虛偽:$86、$87
錯誤:$88、$89、$90、$91、$92、$93
傳達:$94、$95、$96、$97、$98
(4)條件及期限
(5)代理
(6)無效及撤銷
5.期日及期間
6.消滅時效
7.權力行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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