英
人事機構
沿革:文官委員會、財政部、文官部、管理與人事局、文官大臣辦公室、公職與科技局、公共服務局、內閣辦公室
機構:文官委員會、財政部、文官部、惠德利協議會、文官仲裁法院
改革:諾斯卡特曲維林報告1855、傅爾頓報告1968、續階計畫1988(1.核心與執行部門政署2.政府單位民營化分權化3.執行單位績效化4.執行長5.工作綱領)、公民憲章1991
人事體制
諾斯卡特曲維林報告後:開始功績制行政通才→行政級、執行級、書記級、助理書記級
缺點:分類不切實際、防礙人材的運用
傅爾頓報告後:廢除級與級之區分、統一行政職系之職級→開放級(高級文官職SCS)、閉鎖級、競爭級(行政見習官、執行官、文書官、助理文書官)
考試
對象:1970年前行政級、執行級、書記級、助理書記級;1970年後競爭級(行政見習官、執行官、文書官、助理文書官)
方法:第1種考試方法、鄉墅測驗CSSB、第2種考試方法
任用
行政練習員制度(AT):起源於傅爾頓委員會、由外界與現職人員甄補、未能吸收真正人才
快速晉升制度:縮減人才晉升時間、前二年受雇於單一組織CSR後二年增加工作經驗深度、可跳過資深職晉升
高級文官之進用:由SCS開放級第1等至第5等或其相當人員劃入成為單一服務集團
奉給
米高報告:1.薪資比較為基礎但比例應降低2.薪資趨勢應每年審核3.成立薪俸資訊委員會4.不宜採行各部門自行協商之分權制度5.調整應按最高調整比率限制6.推介功績奉7.公務員與工會有權拒絕仲裁
功績俸制度:績效獎金方案、自由裁量增薪方案
高級文官薪俸制度:單一寬幅俸段結構→4個俸段
倫敦加給:以公務員實質所得為目標以平衡都會與非都會區公務人員生活水準
奉給特色:1.分類細2.差距大3.財政部統籌規定4.調整與協議制度相關5.與績效緊密配合
考績
制度:統一標準化之AB考評→各部自訂
等次:5個等第(前3級合格後2級不合格)、不佳者分為無效率及效率有限
運用:視績效給予獎勵、升遷或訓練之評估
團體
集會權:有
協商權:惠德利協議會
罷工權:以個案認定方式處理
服務
文官長:任用(首相任命、多由財政部常務次長或內閣秘書長兼任)、內函(1.常任文官之行政首長2.首相之人事行政幕僚長3.政治與行政分野4.文官事物之監督與管理者5.人事革新之推動者)、特點(1.由高級文官擔任2.不與首相進退3.兼顧行政安定與中立)
退休
制度:傳統型計畫、優質計畫、傳統加值型計畫、合夥型計畫(確定提撥制)、NUVOS計畫(確定給付制)
改革:1.降低給付公式2.調高退休年齡(現行為確定提撥與確定給付制雙軌)3.推出自願加入之第三層年金計畫(員工採自願提撥、雇主不提撥)
美
人事機構
沿革:贍徇制、分贓制、功績制、強化功績制
機構:聯邦文官委員會、聯邦人事管理局、聯邦功績制保障委員會、聯邦特別檢察官辦公室、聯邦勞工關係局、平等就業委員會
改革:潘德頓法(文官法)1883、文官改革法1978(功績制9大原則1.公開競爭2.平等待遇3.同工同酬4.廉潔操守5.注重效率6.功績取向7.訓用配合8.行政中立9.揭弊保護、被禁止的人事措施)
人事體制
文官法後:新職位分類法1.一般俸表制GS18級2.保管與技藝類俸表制CPC10級
文官改革法後:高階文官職(SES→GS16-18)
考試
考選:典型競爭用人制度MCSS(ABC構成部分)
考試方法:專業及行政永業人員考試PACE、行政永業人員考試ACWA
任用
高級行政主管制度(SES):由GS16-18等職位組成、兼採內升與外補、依功績任用遴選後送交人事管理局、考績(完全成功、勉強滿意、不滿意)
奉給
原則:平列原則、比較原則
聯邦俸給改革法1990:年度自動調薪、地域性俸給
文官改革法1978:同工同酬、優異表揚
功績俸制度:依據文官改革法GS13-15適用非憑年資辦理
改革:SES適用寬幅制度
考績
1978新考績制度:1.訂定工作標準與關鍵因素2.保存考核紀錄3.定期舉行考核檢查4.辦理年度考績5.成果鑑定討論
等次:不滿意、最低滿意、完全成功、過度完全成功、特優
考績結果:人事重要依據EX裁減人員、試用期間
團體
集會權:有
協商權:核心管理事項不可協議、其他管理事項則可
罷工權:無
服務
1939赫奇法案:1.不得影響選舉結果2.不得參加政黨經營或競選活動3.禁止政治捐獻的收受或請求4.1993年後略為合理放寬下班後的政治參與
1978文官改革法:1.功績制9大原則與被禁止的人事措施2.由聯邦功績制保護委員會及聯邦特別檢察官辦公室執行與維護
退休
制度:舊CSRS(年資越長給付越多)、新FERS(完全提撥制)
改革:1.採用新退休制度2.另外推行定提撥制的聯邦儲蓄計畫
法
人事機構
沿革:第三共和、第四共和、第五共和
機構:評政院、預算局、文官局、國家行政學院、協議會
改革:職能下授、民營化
人事體制
職務分類:超類、A類、B類、C類、D類
考試
種類:初任考試(A類由國家行政學院辦理、BCD類由各機關自行辦理)、升類考試
任用
高級集團:各類中有重要「職群」
奉給
特色:具有彈性、保障待遇、待遇優渥
考績
依據:文官法
對象:ABCD四類
權責:各機關之人事管理協議會
程序:1.主管初評2.通知受考人3.人事管理協議會審議4.首長核定
獎懲:18分以上提前晉敘、10分以上按期晉敘、不及格者免職、可做為調整職務之參考
團體
集會權:依文官法規定有
協商權:憲法明文規定有
罷工權:有(完整的勞動三權)
服務
參政限制:1.無限制2.定有明文3.例外法官與軍官不得參正
公務員權利:1.行政救濟權2.政治活動3.結社權4.參與權5.罷工權
公務員義務:積極義務、消極義務
退休
制度:雙層制→第一層CNRACL(確定給付制)、第二層RAFP(確定提撥制)
改革:1.鼓勵延後退休2.年資有條件放寬且逐步延長工作年限3.退休經費改成共同提撥制4.退休金管理交由獨立機關政府負責監督
德
人事機構
沿革:18世紀、19世紀、20世紀
機構:聯邦文官委員會、文官部
改革:東西德合併
人事體制
特別職:政務官
一般職:政治職、名譽職、終身職(高級職、上級職、中級職、簡易職)
考試
種類:初任考試、升類考試
任用
試用職公務員→終身職公務員
奉給
特色:A(一般公務員)、B(司處長以上領導職位)、C(大學教授)、R(法官)
考績
種類:平時考核、定期考核、三年正式記錄
方式:主管隨時考核、與受考人討論並給予副本
結果:晉俸或調職
團體
集會權:結社自由有
協商權:共同決定與協同參與之方式
罷工權:無(但參與勞工工會者有)
服務
行政中立:威瑪憲法規定
退休
制度:恩給制
改革:1.縮減退休福利2.延長退休年齡3.鼓勵另外加保需自行付費的保險年金
日
人事機構
沿革:傳統人事制度、二戰後人事制度
機構:人事院、人事院事務總局、內閣總理大臣及人事局
改革:胡佛顧問團之改革1946
人事體制
特別職:不需依職位分類
一般職:需依職位分類
考試
種類:I、II、III種考試(I類高級、II類中級、III類高級)、演變為綜合職考試與一般職考試
任用
終身雇用制、年功序列制、內升制、功績取向
奉給
津貼:地域津貼、廣域異動津貼、特地勤務津貼、寒冷地津貼
考績
種類:定期考績(每年)、特別考績
新人事制度:每年一次能力評價、每年二次績效評價、程序(期初面談、受考人自我申報、評定調整確認、評價結果公開、期末面談)、評價結果(依職務區分等級、人數比例有規範、可用於人事各項措施上)
團體
集會權:可自由決定但有例外
協商權:可交涉內容廣泛但國家之事物管理及營運事項不得交涉
罷工權 無
服務
行政中立:1.事務官不得升任政務官2.違反有懲罰
退休
制度:1.一般退職金貼(恩給制)2.互助協會(退職年金保險)
改革:1.縮減退休福利2.延長退休年齡3.鼓勵另外加保需自行付費的保險年金
退休金
經費來源:1.政府籌款制(恩給制)2.個人儲入制(儲金制)3.共同籌款制
退休金提撥型態:1.確定給付制(DB)2.確定提撥制(DC)
多層年金保障:1.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2.企業退休金制度3.個人的儲蓄和準備
改革:1.修正計算公式與提撥率2.改採確定提撥制或雙層制3.提高退休年齡4.設定退休金上限5.降低遺屬的特殊津貼福利6.限制提早退休的可能性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