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4月20日 星期四

現行考銓制度

一、考試
考試法(19):公開競爭原則$2、正額錄取增額錄取規定(依年度用人計畫依序分配訓練)$3、正額錄取申請保留資格$4、補訓及增額錄取申請保留資格$5、考式分類(高普初與特殊性質機關與族群)與限制轉調$6、高科技稀少性考試$8、考試方法$10(筆口實心體審審、典試法施行細則$12)、積極應考資格$7$9、消極應考資格$12、高考資格$13、普考資格$14、初考資格$15、特種考試資格$16、17、分試分階段$18、增額錄取定期依序分配訓練而後依序分發任用$21撤銷應考資格$22(撤考、扣考、不錄、撤錄、撤資、12冒偽以不)、軍人轉任考試$24
二、任用
公務人員任用法(14):積極任用資格與權理$9(依法考試及格、依法銓敘合格依法升等合格)、分發任用$10、機要人員$11、各等級任用資格$13、升官等訓練規定$17、調任規定$18、先予試用規定$20、指名商調$22、先派代理$24、迴避任用$26、起身放砲禁止條款$26-1、消極任用資格($27、$28)、留職停薪$28-1
三、俸給
公務人員俸給法(3):名詞$2(本俸年功俸俸級俸點加給)、給予計算方法$3、加給種類$5(職務加給、技術或專業加給、地域加給)
四、保障
公務人員保障法(14)總則(不得為更不利於該公務人員之決定$5、自行迴避$7)實體保障(申請復職$10、服從義務$17)、復審程序(復審開啟$25$26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$44不受理決定$61復審無理由$63復審有理由$65)申訴及再申訴程序(提起$77再申訴$81)調處程序、執行、再審議(提起$94)、附則(準用人員$102)
五、考績
公務人員考績法(6):考績區分$3(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)、考績等第$6、考績獎懲$7、考績升等$11、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$12、考績程序$14(主管初評、考委會初核、首長覆核、主管機關核定、銓敘部審定)
六、
公務人員陞遷法(5):甄審程序$9、免經甄審$10優先陞任$11不得辦理陞任$12、職務輪調$13
中立
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(7)不得濫用職權或兼任候選人$5、不得要求加入政黨$6、上班時間禁止政黨行為$7、不得張貼競選文物$9、應公正對待$12、長官違反$14、禁止不利益對待$15
懲戒
公務員懲戒法(3)懲戒處分$9(免撤剝休降減罰記申)、剝奪退休金$13、再審$64
退休
公務人員退休法(12)退休種類$3(自願退休、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)、自願退休$4、屆齡退休$5、命令退休$6、給與種類$9(一次退、月退、2分之1)、領取方式$11(一次退、月退、減額、展期、2分之1減額)、共同撥繳$14、重行退休$17、撫慰金$18、不予受理$21、停止領受$23、剝奪或減少
$21-1
撫卹
公務人員撫卹法(5):一次$4因公$5、順序$8、年撫$9、不得請領$10
十一服務
公務員服務法(7):服從義務(陳述意見說)$2、兩級長官$3、保密義務$4、品味義務$5、經商禁止$13、兼職禁止$14、禁止旋轉門14-1
十二保險
公教人員保險法(5):種類$3(失能、養老、死亡、眷屬喪葬、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)失能$13、養老16、死亡$27、育嬰$34
十三訓練
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(2)管轄$2、被選送自行申請$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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