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4月20日 星期四

刑法總則

一、效力(法例)
$1罪刑法定$2從舊從輕$3屬地主義(主)$4格地犯$5萬國保護主義(輔)(萬國公罪劫機、犯毒、販賣人口、海盜、保護主義:內亂、外患、貨、價、文、務)$6屬人主義公務員(輔)$7屬人主義一般人(輔)$8屬人主義外國人(輔)$9外國裁判之效力$10名詞解釋(公務員公文書、重傷、性交電磁紀錄)
二、犯罪論(刑事責任、未遂犯、正犯與共犯)
刑事責任
構成要件$12無故意過失$13故意(直接間接)$14過失(有認識無認識)$15不作為
客觀要素:普通(行為主體、行為客體、構成要件、因果歸責)、加重(行為情狀、行為手段)
主觀要素:普通(故意、過失)、加重(意圖犯)
類型:普通犯、身分犯、接續犯、繼續犯、集合犯、結合犯、加重結果犯、吸收犯
因果歸責:條件說(事實+反面、純粹因果、雙重因果、併合因果)、相當因果關係說(法律+正面)、客觀歸責說(創造風險、實現風險)
違法性$21依法令行為$22業務上行為$23正當防衛$24緊急避難
形式違法性:欠缺法規阻卻違法
實質違法性:欠缺超法規阻卻違法(如微罪不舉)
超法規阻卻違法:同意、承諾、推測承諾、義務衝突
責任$16法律之不知$17加重結果犯之例外$18責任能力年齡$19責任能力精神(原因自由行為、自醉行為(無故意過失))$20責任能力身體(自幼喑啞既喑且啞)
不作為犯:純粹不作為犯、不純粹不作為犯(保證者保證(防止好法益受侵害)、監督者保證(防止壞法益擴散))
加重結果犯:1.故意+過失2.行為人能預見3.法律有明文
未遂犯$25障礙未遂(形式客觀說、具體客觀說、主客觀混和說、變通主觀說、純粹主觀說)$26不能未遂(客觀未遂論(舊事實不能說、新具體危險說)、主觀未遂論(印象理論))$27中止未遂(未了未遂(己意中止)既了未遂(積極防果))
正犯與共犯
正犯($28正犯與共犯)(形式客觀論、實質客觀論、主觀故意論、主觀利益論、犯罪支配論、綜合審查論(己+構、己+無構、他+構、他+無構(共犯)))、(間接正犯、正犯後正犯、共謀共同正犯#109)
教唆犯($29教唆犯)既遂教唆教唆未遂(未遂教唆(陷害教唆(被告原無犯意))VS釣魚辦案(被告原有犯意)、狹義教唆)、未遂教唆(無效教唆、失敗教唆、未致教唆)、採共犯從屬說(最極端4(構違責可)、極端3(構違責)、採限制2(構違)、最少1(構))VS共犯獨立說(以前採現在不採)
幫助犯($30幫助犯):精神上幫助(通說不採)、中性幫助行為、無效幫助(仍構成幫助犯)
共犯後共犯:教唆幫助、幫助教唆、幫助幫助(論以幫助犯)、教唆教唆(論以教唆犯)
身分犯($31身分犯):純粹身分犯(有此身分必有此結果)、不純粹身分犯(刑之加重減輕要件)
三、競合論(數罪併罰)
$50數罪併罰$55想像競合
罪數論:形式上(認識上)、評價上、裁判上
評價上:接續犯(1個犯意分段實行、不必然反復實施)、繼續犯(1個犯意持續實行)、集合犯(必然 反復實行)、結合犯(故意+故意)、加重結果犯(故意+過失)、吸收犯
裁判上:想像競合(一行為觸犯數罪名)、數罪併罰(數行為觸犯數罪名)
競合論:特別關係(特別法優於普通法)、備位關係(本位法優於備位法)、補充關係(基本法優於補充法)、吸收關係(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、重罪吸收輕罪)
四、刑罰論(刑、累犯、酌科、緩刑、假釋、時效、保安處分)

$38沒收定義$38-1沒收規定$57酌科

現行考銓制度

一、考試
考試法(19):公開競爭原則$2、正額錄取增額錄取規定(依年度用人計畫依序分配訓練)$3、正額錄取申請保留資格$4、補訓及增額錄取申請保留資格$5、考式分類(高普初與特殊性質機關與族群)與限制轉調$6、高科技稀少性考試$8、考試方法$10(筆口實心體審審、典試法施行細則$12)、積極應考資格$7$9、消極應考資格$12、高考資格$13、普考資格$14、初考資格$15、特種考試資格$16、17、分試分階段$18、增額錄取定期依序分配訓練而後依序分發任用$21撤銷應考資格$22(撤考、扣考、不錄、撤錄、撤資、12冒偽以不)、軍人轉任考試$24
二、任用
公務人員任用法(14):積極任用資格與權理$9(依法考試及格、依法銓敘合格依法升等合格)、分發任用$10、機要人員$11、各等級任用資格$13、升官等訓練規定$17、調任規定$18、先予試用規定$20、指名商調$22、先派代理$24、迴避任用$26、起身放砲禁止條款$26-1、消極任用資格($27、$28)、留職停薪$28-1
三、俸給
公務人員俸給法(3):名詞$2(本俸年功俸俸級俸點加給)、給予計算方法$3、加給種類$5(職務加給、技術或專業加給、地域加給)
四、保障
公務人員保障法(14)總則(不得為更不利於該公務人員之決定$5、自行迴避$7)實體保障(申請復職$10、服從義務$17)、復審程序(復審開啟$25$26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$44不受理決定$61復審無理由$63復審有理由$65)申訴及再申訴程序(提起$77再申訴$81)調處程序、執行、再審議(提起$94)、附則(準用人員$102)
五、考績
公務人員考績法(6):考績區分$3(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)、考績等第$6、考績獎懲$7、考績升等$11、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$12、考績程序$14(主管初評、考委會初核、首長覆核、主管機關核定、銓敘部審定)
六、
公務人員陞遷法(5):甄審程序$9、免經甄審$10優先陞任$11不得辦理陞任$12、職務輪調$13
中立
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(7)不得濫用職權或兼任候選人$5、不得要求加入政黨$6、上班時間禁止政黨行為$7、不得張貼競選文物$9、應公正對待$12、長官違反$14、禁止不利益對待$15
懲戒
公務員懲戒法(3)懲戒處分$9(免撤剝休降減罰記申)、剝奪退休金$13、再審$64
退休
公務人員退休法(12)退休種類$3(自願退休、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)、自願退休$4、屆齡退休$5、命令退休$6、給與種類$9(一次退、月退、2分之1)、領取方式$11(一次退、月退、減額、展期、2分之1減額)、共同撥繳$14、重行退休$17、撫慰金$18、不予受理$21、停止領受$23、剝奪或減少
$21-1
撫卹
公務人員撫卹法(5):一次$4因公$5、順序$8、年撫$9、不得請領$10
十一服務
公務員服務法(7):服從義務(陳述意見說)$2、兩級長官$3、保密義務$4、品味義務$5、經商禁止$13、兼職禁止$14、禁止旋轉門14-1
十二保險
公教人員保險法(5):種類$3(失能、養老、死亡、眷屬喪葬、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)失能$13、養老16、死亡$27、育嬰$34
十三訓練
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(2)管轄$2、被選送自行申請$12

各國人事制度

人事機構
沿革:文官委員會、財政部、文官部、管理與人事局、文官大臣辦公室、公職與科技局、公共服務局、內閣辦公室
機構:文官委員會、財政部、文官部、惠德利協議會、文官仲裁法院
改革:諾斯卡特曲維林報告1855、傅爾頓報告1968、續階計畫1988(1.核心與執行部門政署2.政府單位民營化分權化3.執行單位績效化4.執行長5.工作綱領)、公民憲章1991
人事體制
諾斯卡特曲維林報告後:開始功績制行政通才→行政級、執行級、書記級、助理書記級
缺點:分類不切實際、防礙人材的運用
傅爾頓報告後:廢除級與級之區分、統一行政職系之職級→開放級(高級文官職SCS)、閉鎖級、競爭級(行政見習官、執行官、文書官、助理文書官)
考試
對象:1970年前行政級、執行級、書記級、助理書記級;1970年後競爭級(行政見習官、執行官、文書官、助理文書官)
方法:第1種考試方法、鄉墅測驗CSSB、第2種考試方法
任用
行政練習員制度(AT):起源於傅爾頓委員會、由外界與現職人員甄補、未能吸收真正人才
快速晉升制度:縮減人才晉升時間、前二年受雇於單一組織CSR後二年增加工作經驗深度、可跳過資深職晉升
高級文官之進用:由SCS開放級第1等至第5等或其相當人員劃入成為單一服務集團
奉給
米高報告:1.薪資比較為基礎但比例應降低2.薪資趨勢應每年審核3.成立薪俸資訊委員會4.不宜採行各部門自行協商之分權制度5.調整應按最高調整比率限制6.推介功績奉7.公務員與工會有權拒絕仲裁
功績俸制度:績效獎金方案、自由裁量增薪方案
高級文官薪俸制度:單一寬幅俸段結構→4個俸段
倫敦加給:以公務員實質所得為目標以平衡都會與非都會區公務人員生活水準
奉給特色:1.分類細2.差距大3.財政部統籌規定4.調整與協議制度相關5.與績效緊密配合
考績
制度:統一標準化之AB考評→各部自訂
等次:5個等第(前3級合格後2級不合格)、不佳者分為無效率及效率有限
運用:視績效給予獎勵、升遷或訓練之評估
團體
集會權:有
協商權:惠德利協議會  
罷工權:以個案認定方式處理
服務
文官長:任用(首相任命、多由財政部常務次長或內閣秘書長兼任)、內函(1.常任文官之行政首長2.首相之人事行政幕僚長3.政治與行政分野4.文官事物之監督與管理者5.人事革新之推動者)、特點(1.由高級文官擔任2.不與首相進退3.兼顧行政安定與中立)
退休
制度:傳統型計畫、優質計畫、傳統加值型計畫、合夥型計畫(確定提撥制)、NUVOS計畫(確定給付制)
改革:1.降低給付公式2.調高退休年齡(現行為確定提撥與確定給付制雙軌)3.推出自願加入之第三層年金計畫(員工採自願提撥、雇主不提撥)
人事機構
沿革:贍徇制、分贓制、功績制、強化功績制
機構:聯邦文官委員會、聯邦人事管理局、聯邦功績制保障委員會、聯邦特別檢察官辦公室、聯邦勞工關係局、平等就業委員會
改革:潘德頓法(文官法)1883、文官改革法1978(功績制9大原則1.公開競爭2.平等待遇3.同工同酬4.廉潔操守5.注重效率6.功績取向7.訓用配合8.行政中立9.揭弊保護、被禁止的人事措施)
人事體制
文官法後:新職位分類法1.一般俸表制GS18級2.保管與技藝類俸表制CPC10級
文官改革法後:高階文官職(SES→GS16-18)
考試
考選:典型競爭用人制度MCSS(ABC構成部分)
考試方法:專業及行政永業人員考試PACE、行政永業人員考試ACWA
任用
高級行政主管制度(SES):由GS16-18等職位組成、兼採內升與外補、依功績任用遴選後送交人事管理局、考績(完全成功、勉強滿意、不滿意)
奉給
原則:平列原則、比較原則
聯邦俸給改革法1990:年度自動調薪、地域性俸給
文官改革法1978:同工同酬、優異表揚
功績俸制度:依據文官改革法GS13-15適用非憑年資辦理
改革:SES適用寬幅制度
考績
1978新考績制度:1.訂定工作標準與關鍵因素2.保存考核紀錄3.定期舉行考核檢查4.辦理年度考績5.成果鑑定討論
等次:不滿意、最低滿意、完全成功、過度完全成功、特優
考績結果:人事重要依據EX裁減人員、試用期間
團體 
集會權:有
協商權:核心管理事項不可協議、其他管理事項則可  
罷工權:無
服務
1939赫奇法案:1.不得影響選舉結果2.不得參加政黨經營或競選活動3.禁止政治捐獻的收受或請求4.1993年後略為合理放寬下班後的政治參與
1978文官改革法:1.功績制9大原則與被禁止的人事措施2.由聯邦功績制保護委員會及聯邦特別檢察官辦公室執行與維護
退休
制度:舊CSRS(年資越長給付越多)、新FERS(完全提撥制)
改革:1.採用新退休制度2.另外推行定提撥制的聯邦儲蓄計畫 
人事機構
沿革:第三共和、第四共和、第五共和
機構:評政院、預算局、文官局、國家行政學院、協議會
改革:職能下授、民營化
人事體制
職務分類:超類、A類、B類、C類、D類
考試
種類:初任考試(A類由國家行政學院辦理、BCD類由各機關自行辦理)、升類考試
任用
高級集團:各類中有重要職群
奉給
特色:具有彈性、保障待遇、待遇優渥
考績
依據:文官法
對象:ABCD四類
權責:各機關之人事管理協議會
程序:1.主管初評2.通知受考人3.人事管理協議會審議4.首長核定
獎懲:18分以上提前晉敘、10分以上按期晉敘、不及格者免職、可做為調整職務之參考
團體
集會權:依文官法規定有
協商權:憲法明文規定有  
罷工權:有(完整的勞動三權)
服務
參政限制:1.無限制2.定有明文3.例外法官與軍官不得參正
公務員權利:1.行政救濟權2.政治活動3.結社權4.參與權5.罷工權
公務員義務:積極義務、消極義務
退休
制度:雙層制→第一層CNRACL(確定給付制)、第二層RAFP(確定提撥制)
改革:1.鼓勵延後退休2.年資有條件放寬且逐步延長工作年限3.退休經費改成共同提撥制4.退休金管理交由獨立機關政府負責監督
人事機構
沿革:18世紀、19世紀、20世紀
機構:聯邦文官委員會、文官部
改革:東西德合併
人事體制
特別職:政務官
一般職:政治職、名譽職、終身職(高級職、上級職、中級職、簡易職)
考試
種類:初任考試、升類考試
任用
試用職公務員→終身職公務員
奉給
特色:A(一般公務員)、B(司處長以上領導職位)、C(大學教授)、R(法官)
考績
種類:平時考核、定期考核、三年正式記錄
方式:主管隨時考核、與受考人討論並給予副本
結果:晉俸或調職
團體
集會權:結社自由有
協商權:共同決定與協同參與之方式  
罷工權:無(但參與勞工工會者有)
服務
行政中立:威瑪憲法規定
退休
制度:恩給制
改革:1.縮減退休福利2.延長退休年齡3.鼓勵另外加保需自行付費的保險年金
人事機構
沿革:傳統人事制度、二戰後人事制度
機構:人事院、人事院事務總局、內閣總理大臣及人事局
改革:胡佛顧問團之改革1946
人事體制
特別職:不需依職位分類
一般職:需依職位分類
考試
種類:I、II、III種考試(I類高級、II類中級、III類高級)、演變為綜合職考試與一般職考試
任用
終身雇用制、年功序列制、內升制、功績取向
奉給
津貼:地域津貼、廣域異動津貼、特地勤務津貼、寒冷地津貼
考績
種類:定期考績(每年)、特別考績
新人事制度:每年一次能力評價、每年二次績效評價、程序(期初面談、受考人自我申報、評定調整確認、評價結果公開、期末面談)、評價結果(依職務區分等級、人數比例有規範、可用於人事各項措施上)
團體
集會權:可自由決定但有例外
協商權:可交涉內容廣泛但國家之事物管理及營運事項不得交涉  
罷工權 無
服務
行政中立:1.事務官不得升任政務官2.違反有懲罰
退休
制度:1.一般退職金貼(恩給制)2.互助協會(退職年金保險)
改革:1.縮減退休福利2.延長退休年齡3.鼓勵另外加保需自行付費的保險年金

退休金
經費來源:1.政府籌款制(恩給制)2.個人儲入制(儲金制)3.共同籌款制
退休金提撥型態:1.確定給付制(DB)2.確定提撥制(DC)
多層年金保障:1.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2.企業退休金制度3.個人的儲蓄和準備
改革:1.修正計算公式與提撥率2.改採確定提撥制或雙層制3.提高退休年齡4.設定退休金上限5.降低遺屬的特殊津貼福利6.限制提早退休的可能性

葛蘭碧的移動平均八大法則有以下四個核心精神

  您好,這是Bing。今天我要跟您介紹一種技術分析方法,叫做葛蘭碧的移動平均八大法則。這是一種利用價格與移動平均線的關係,作為買進與賣出訊號的投資策略。它是由美國知名量價分析專家葛蘭碧(Joseph Granville)所創,並在1960年的著作《每日股票市場獲最大利益之戰略》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