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犯罪的三階論中,構成要件,違法性及責任之充足,是三個明顯獨立的階段,但是在二階論中,構成要件及違法性被放在一起討論,而責任之充足部分仍被保留;雖然構成要件及違法性相結合了,但是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及客觀要素卻選擇性的,被違法性的限制分開了,因此才會出現偶然防衛中的阻卻既遂考慮未遂,這樣怪異的答案.
甲開車不小心撞死想要殺他的乙,雖然甲符合了防衛情狀及行為,但是在乙拿出預藏的凶器之前,甲無從得知乙要殺他,所以甲並沒有防衛的意思,這時原本捆在一起的過失(主觀)跟既遂(客觀),因為過失的不合法影響了既遂的合法,所以只能排除既遂,考慮未遂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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