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第34條之一規定,土地所有權人或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,應於權利行使期間內向原權利人提出書面通知,並於通知送達後15日內繳納全部價款,提出購買要約書,註明已繳納價款,以及欲取得該筆土地之所有權或承租權。
在這個程序中,存在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和購買要約書的提出,也就是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行使权利。如果土地所有权人或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了優先購買權,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了所有手续,那么其優先購買權就可以得到保障。
在此情况下,不适用除斥期间,因为優先購買權是土地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种权利,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来行使,而不是通过时间上的除斥来确认或消除。但是,如果土地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未能在规定期间内行使優先購買權,就不能再行使優先購買權,此后才会进入除斥期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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